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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很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常会建议申请人尽量多的选择类别申请商标,甚至建议申请人将45个类别全部申请,并告知申请人这样商标的保护范围才会大。然而,从专业角度来讲,并不是选择的类别越多,商标保护范围越大,以下我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商标法的初衷是让申请人在其已经或计划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以使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区别于其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申请人只需在其已经或计划使用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选择对应的类别申请商标就可以起到保护目的。
申请人在其提供的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都是多余的,既浪费钱,也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理由主要如下:
(1)商标只有投入使用才有价值,未投入使用的商标几乎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商标授权后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在商标诉讼中,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如没有投入使用,法院也不会支持商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深圳市正君餐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28.游戏体育用品”、“33.酒精饮料”、“36.保险金融”、“43.餐饮住宿”等多个类别下注册申请了“木屋烧烤”商标,但其主要在“43.餐饮住宿”类别使用“木屋烧烤”商标并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在其他大部分类别注册的“木屋烧烤”商标并未使用,起不到任何保护目的,商标授权满3年后还有可能被其他人撤销掉。
由此可见,申请商标选择的类别并不是越多越好,选择其已经或计划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即可,这样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也可以避免商标授权三年后被他人撤销,在商标维权中还可以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超过上述范围申请的商标即使获得注册,也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