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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Lululemon)起诉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主张。
Lululemon系全球知名瑜伽运动服饰品牌,2013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成立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线上线下多渠道运营,旗下图形商标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
本次诉讼中,Lululemon主张浙江企业品牌JU ACTIVE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关联主体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并据此提出2000万元赔偿等多项诉求。
据了解,涉案五被告共同运营JU ACTIVE运动服饰品牌,当庭抗辩涉案商标为品牌自主设计,由“J”“U”两个英文字母拼接而成,该设计理念源自“Just be U”,即JU ACTIVE的主要宣传标语。同时,被告已就该商标标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且获准授权,至今仍为合法有效商标。因此,被告抗辩认为,该商标从标识设计逻辑到视觉结构,与原告商标相比较,均存在本质区分,不存在攀附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院经隔离比对、整体观察,结合商标音、形、义综合评判后作出认定:双方标识虽均搭配圆形外框,但核心识别图形差异显著。JU ACTIVE标识由字母J、U演化而成,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公众可直接呼叫“JU / 极由”;Lululemon 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Ω变形,线条对称且粗细有变化,仅关联Lululemon品牌。圆形背景属于行业通用设计,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虽在包袋等多品类、多配色场景拓展使用该图形,超出其自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但核心图形与原告商标区分清晰,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分辨二者来源,不足以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标侵权不成立。
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鲍乐东表示,该案是近年来国际运动服饰品牌起诉本土国货商标侵权的典型判例,法院清晰划定图形商标近似判定边界,明确仅外形局部元素相似但核心识别部分存在稳定差异化设计的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兼顾国际品牌商标保护与本土自主品牌合法发展空间,为运动服饰行业商标合规使用提供重要司法参考。(陈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