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商标法。
我国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先后经过四次修正,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施行四十多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从原来的8章73条扩容优化至9章87条,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商标领域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并把实践中一些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为万千市场主体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全面修订 为品牌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工具。大到家喻户晓的国民品牌,小到街边小店的特色招牌,一枚小小的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口碑、产品质量和市场价值,更是消费者辨别真伪、安心消费的重要依据。
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完善了商标保护制度机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在以往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梳理该法施行四十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商标领域在确权、维权、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践情况,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有益经验和制度探索成果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我国商标制度体系。
“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首次由‘修正’升级为‘修订’,体现了我国商标立法从局部调整向系统重塑的转变。”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说。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摄影/冯添
把严注册“入口关” 规范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的第一道关口。此次商标法修订,增设专章集中对商标注册条件进行规定,完善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准确理解把握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介绍说,一方面,积极适应移动互联网和数字化传播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商标可注册要素范围,增加动态标志及其与相关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回应新兴领域发展需求,促进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另一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商标注册条件。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二是,规定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三是,针对“重注册、轻使用”的突出问题也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进一步前移商标管理预防窗口,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
亮出打击“硬拳头” 加大商标管理力度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也是企业的品牌标识。有的企业在商标注册、使用上煞费苦心,将商标作为误导消费者的“套路工具”,“心机商标”一词充分表明了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表示,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屡禁不止的“心机商标”乱象,此次修法亮出清晰严厉的处罚标尺。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明知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在此基础上设置梯度化处罚标准,精准裁量、过罚得当:针对利用“心机商标”等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规定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针对海量商标“注而不用、占而不活”的资源浪费问题,此次修法完善注册商标的退出机制。在原有“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让商标资源更多服务于真实经营活动。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此次修订实现规范管理与权益保护双升级。一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打破注册壁垒,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不再以注册与否区分驰名商标能否跨类别保护。二是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以往部分企业过度追逐“驰名商标认定”,将其作为营销噱头,偏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初衷。此次修法,将驰名商标“认定”的表述修改为“确认”,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针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等现象,为加强我国企业境外权益保护,增加规定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为中国品牌扬帆出海、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织密监管“防护网” 筑牢维权屏障
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市场的重要纽带。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失序问题突出,部分代理机构为逐利协助客户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违规申报,是商标乱象滋生的重要推手。此次修订专门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要对其签名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商标代理机构应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针对各类违规代理行为,新修订的法律也出台分级严惩措施,通过高压监管倒逼代理行业合规经营。
除了强化行业自律,此次修订还注重筑牢维权屏障,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
完善商标案件行刑衔接机制,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明确公检法部门与商标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在案件审理专业支持、认定意见以及对侵权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等方面联动协同,大幅提升侵权案件处置效率。
执法措施与赔偿规则也迎来升级规定。此次修法增加规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明确商标侵权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