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围猎”同行,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

阅读:16 2026-04-23 09:12:08
为攀附他人商誉,部分经营者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试图通过“商标围剿”获取市场优势。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康某医药公司因多次恶意抢注与原告亮某科技公司的“银某”系列近似商标,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此案警示恶意注册商标的商家。
案情回顾代理商私下注册近似商标
亮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银离子抗菌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公司,公司旗下“银某”系列抗菌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持有“银某通”“银某舒”“银某洁”等注册商标。
2015年,亮某科技公司与康某医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康某医药公司获得亮某科技公司的授权,在东莞市推广和销售“银某”系列抗菌产品。
在代理期间,康某医药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亮某银某洁”“亮某银某通”“亮某银某清”等27枚商标,该商标由亮某科技公司的企业字号及“银某”系列抗菌产品的注册商标组成,其中12枚商标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予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
然而,康某医药公司仍继续申请近似商标,亮某科技公司遂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亮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商标无效申请。
法院审理多次抢注商标、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医药公司与原告亮某科技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与原告曾存在代理关系,被告明知原告持有的“银某”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仍将原告公司字号“亮某”与“银某”系列商标进行组合,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继续申请注册,实质系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亮某科技公司虽然已通过行政程序维护了部分商标权利,但因被告的抢注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权,成本高、周期长,被告康某医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恶意抢注商标,不仅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注册虽属行政行为,但若行为人以恶意抢注为手段,达到攀附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其行为本质已超出行政确权范畴,构成民事侵权。该行为不仅可能被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不是“圈地工具”,更不是“抢注就能占便宜”。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应依法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开展市场竞争。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以申请宣告案涉注册商标无效,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宣告相关商标无效的行政裁决;当恶意注册商标行为损害了自身利益,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翁雅、张瑞岚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黎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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