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2694号“红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5937A号(30类)、国际注册第1115937A号(5类)、国际注册第791989B号(16类)、国际注册第791989B号(5类)、国际注册第1115937A号(16类)、国际注册第972114A号(30类)、国际注册第1427377号、国际注册第972114A号(5类)、国际注册第708694A号、国际注册第612320A号、国际注册第1404558H号(30类)、国际注册第1480045号(5类)、国际注册第972114A号(16类)、国际注册第1404558号(3类)、国际注册第1480045号(3类)、国际注册第641378E号(5类)、国际注册第641378E号(16类)、国际注册第641378E号(30类)、国际注册第1480045号(1类)、第16411926号“red bull”、“RedBull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同意放弃“杀虫剂”商品,申请商标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0653号“红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及公证认证件复印件(原件见48837529号案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杀虫剂”商品,故有关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医药制剂;卫生消毒剂;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宠物尿布;兽医用药;消毒纸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隐形眼镜用溶液;消毒剂;兽医用制剂;药茶;婴儿食品;蜂蜜;宠物尿布;空气芳香剂;卫生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一构成近似商标,故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珊
2022年01月24日
来源: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