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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来自北京的网民“梁*”(手机尾号1301)说: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待撤销商标使用的申请受理不够严格,要求提供的证据很多是公开、易查的,完全可以在受理申请前做好查询或者要求申请者查询后提供未使用的证明,比如网站域名、百度搜索结果等等,而不是轻易受理后由企业花费人力物力来处理,导致企业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答复和解决不必要的申请。
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
感谢您对商标工作的关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为减轻类似情况中注册人的举证负担,我局已推出相应便利措施,对当事人于在先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的,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说明,申请使用前案的证据材料,详情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查阅相关信息。
为减轻类似情况中注册人的举证负担,我局已推出相应便利措施,对当事人于在先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的,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说明,申请使用前案的证据材料,详情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查阅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