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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雯
全国政协常委,上海政协之友社理事长,九三学社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委原主委,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代理法律制度建设大步前进。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专利局颁布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就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置、专利代理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的考试以及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动专利代理行业迈出第一步。
1991年3月,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手续和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取得和执业规范,以及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等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按照党中央部署,专利代理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2018年9月6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重在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专利代理制度。
现行条例自201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近年来创新成果不断涌出,人工智能与数据产业迅猛发展,给专利代理带来不少新问题——
行业准入门槛偏低。近年来,专利代理机构持续快速增长,总量突破6000家。但对于公司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合伙人、股东人数以及执业年限要求较低,以致中小机构偏多,全链条服务能力不足,国际化发展相对滞后。适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健康成长,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
处罚依据有待完善。现实中专利代理行业中存在“虚假宣传”“挂证”“转委托”“黑代理”等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执法中存在发现难和取证难的问题。现行条例虽对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但仅对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处罚,未对相应责任人设置处罚条款。无法对机构和人员实施“双处罚”,处罚力度不大,威慑力不足。
制度衔接与部门联动有待细化。条例引入信用监管制度,如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但在实践中具体应用、部门间联动以及联合惩戒的力度及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
行业自律与执业能力有待强化。条例强调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行业组织对会员的监督以及惩戒有待进一步细化加强。专利代理师缺少必要的培训,业务能力水平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顺应时代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为此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加快修改条例步伐,营造更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一是开展条例修改前期研究工作。系统梳理分析国内外专利代理相关政策演进与监管实践,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专题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委、服务机构、创新主体、专家学者等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研究,为条例修改打好基础。
二是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全面梳理现行条例修改以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摸清行业准入、行为规制、行业监管、行业自律与规范、相关制度衔接与配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人工智能、数据产业迅猛发展对专利代理带来的新问题,以及对代理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的新需求。针对性地提出条例完善建议方案。
三是按照立法程序推进条例修改。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形成条例修改草案。由司法行政部门将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推进修改进程。

△本文刊登于《联合时报》2026年3月6日第4版
(转自: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微信公众号 来源:联合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