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指南:法律解析与关键策略

阅读:11 2025-09-25 09:40:5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该罪名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认定本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明知”,即行为人明知商品系假冒而仍予以销售;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一、主观要件之辩——全力否定“明知”的认定

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明当事人对商品系假冒的情况并不“明知”。司法机关对“明知”的认定往往依赖推定,而辩护则需打破这种推定。可以从审查进货渠道是否正规、供货方是否具备完整资质、商品本身的仿真程度是否足以令普通人难以辨别等方面入手,重点向办案机关提交进货合同、正规付款凭证、供货方营业执照等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商品进货价与正品市场价差异不大,或当事人有主动查询真伪的记录,就能更有力地说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从根本上动摇指控的成立基础。

二、犯罪数额之辩——精准计算与质证,影响量刑档次

犯罪数额是决定量刑轻重的关键因素,也是辩护必争之地。辩护工作必须严格区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并坚决扣除为了刷信誉而产生的虚假交易、客户退款、退货等并未实际产生违法所得的金额部分。同时,积极对价格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专业质疑,如鉴定机构资质、鉴定基准日的选择、参照样本的可比性等,力求将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降至更低的量刑区间,切实影响判决结果。

三、客体侵害之辩——辨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辩护可聚焦于实质性危害评估,将抽象法益侵害具体化。一方面,在商标权侵害上,论证商品质量与正品相当、未对权利人商誉与市场造成实质损害,或权利本身存在瑕疵,从而弱化危害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秩序上,通过说明销售规模小、范围窄、未引发市场混乱或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等情节,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尚未达到刑法必需的严厉制裁程度。此策略旨在将案件导向“情节显著轻微”,为争取不起诉、免罚或大幅从轻处罚提供关键依据。

四、罪轻情节之辩——主动争取从宽处理

在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着力挖掘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是争取轻判的关键。辩护方应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尽力获取其书面谅解书。同时,重点强调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贯表现良好。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配合司法机关,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深刻的悔罪表现,向检察院、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创造最有利的条件。

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指控,系统、专业的辩护策略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生命线。从否定“明知”的主观故意,到精准核减犯罪数额,再到积极争取从宽情节,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份精心布局、有理有据的辩护方案,是实现最佳法律效果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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