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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七年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夺战画上了句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江小白”商标归江小白公司所有。
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
《声明》称,江小白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江小白公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 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为争夺该商标,江小白公司与重庆江津酒厂曾两次对簿公堂。
2016年5月,重庆江津酒厂在两次异议(异议和异议复审)失败之后,对“江小白”商标提请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随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裁定:“江小白”商标(10325554号)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将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和江津酒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17088号)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一审判决,江小白酒业胜出。
之后,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和江津酒厂不服,此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败诉。
二审失利后,江小白酒业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终判定“江小白”商标归江小白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