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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近似在提交注册后遭到驳回时,与之近似的引证商标就成了影响我们商标顺利通过审核最大障碍。这时,对引证商标的全方位分析就成了助力商标复审答辩胜诉的制胜关键。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络克先生”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在“货物展出”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我司申请复审。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该商标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材料更新,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定向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指定服务项目上,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书写,“络”即“经络”,是中医指人体内气血运行通路的旁支或小支,“克”本义胜任,因此“络克先生”指的是擅长脉络人。引证商标是商标中常见的字体,“洛克”是常见的英格兰人、苏格兰人姓氏。
申请商标“络克先生”申请人地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引证商标“洛克先生”申请人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使用在不同服务项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类似“络克先生”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根据商标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注册。
三、申请人不光对“络克先生”商标实际使用,而且申请人对申请商标采取了积极使用与宣传推广,使申请商标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络克先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络克先生”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律师通过对引证商标权利状态进行查询,证实该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适用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使申请商标得以在全部项目上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