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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被驳回,复审成功的几率有多大?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主要是需要看商标是因什么理由被驳回的。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一、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2、第十一条,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3、第十二条,三维标志注册的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4、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二、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主要情况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
商标局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首先会对商标局数据库现有的商标信息进行对比,若发现同一名称同一类的在先商标,将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在后注册的商标予以驳回处理。
2.商标近似被驳回: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且所属商品类别相同或相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3.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被驳回:
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原料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 “青花椒”商用于餐饮、“飞速”用于汽车,等这类。
4.商标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
另外,如果申请的商标是日常用语,也会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比如“好好学习”“认养一头牛”“中秋快乐”等。
以上缺乏显著性的词在经过长期使用、有一定知名度后,可以用于注册商标。比如“三节课”用于教育行业,几节课原本是教育行业中的常用词汇,不具备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但经过长期使用后相关公众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权利,而驳回复审之所以有成功的可能性,是因为商标驳回是商标局作出的,但是商标驳回申请是向商评委提出的,两者的的审查标准也稍有不同。再者,商标注册时,商标局只会考虑到该商标是否违反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复审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综合考虑,比如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显著性,等。
如果是因绝对理由被驳回了,那我们一般就不建议申请人做复审了,复审成功率很低,除非有充足的理由的大量的使用证据,这个理由和证据首先要能说服自己,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那想去说服商标审查人员,难。
如果是因为相对理由被驳回,那可以结合驳回引证的商标情况、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诸多因素来分析。一般而言,商标驳回复审的总体成功率大概有4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