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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前大家热议的“李佳琦声音商标再被驳回”案,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多次注册最后都被驳回呢?
李佳琦作为网络知名主播,正是因为其极富特色的声音,以及强大的带货能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
经常观看他直播的消费者都知晓,他经常会在直播间使用“oh my god 买它”这样的词汇来表示产品的好用性。
经过长期在直播间频繁的使用此类词语,消费者一听到“oh my god 买它”就知道这是来到了李佳琦的直播间。
如此一来,李佳琦公司认为其在直播间多次使用的“带货语言”能够起到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决定将其注册为“声音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一,需要审查该声音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
我国《商标法》规定,声音商标不得是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也不得是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第二,需要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即消费者通过该标识可以将不同的商家进行区分。
第三,需要审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既包含声音商标,也包含普通文字商标。
通过上文所述的声音商标所需要满足的几点条件来看,其主要是因以下两个理由被驳回。
其一: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上文提到,商标应该能够帮助消费者知晓其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然而该声音商标是由生活中简单并且常用的词语组合起来的,属于口头语和广告促销语,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能与其他的服务提供者区分开来,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其次,该商标与其他在先商标近似。
通过在商标网中的查询发现,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7日同样提交了本案所说的声音商标,该商标目前在驳回复审审查中,仍为有效商标。
然而本次其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名称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后续的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应该被驳回。
如此一来,其声音商标的艰难注册之路便开始了。
其实细数国内的声音商标,少之又少。
本身由于声音商标是在2014年新《商标法》实行之后才开始在国内允许申请注册的,时间较短,且声音商标的审查相对来说更为严格,能够获准注册的,必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这一系列原因都导致其注册的过程较为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