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95747号“金耐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464 2022-04-01 09:57:32 来源:网易

第44795747号“金耐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1595号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金手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金手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4795747号“金耐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耐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加热板;太阳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9470号、第12749584号、第14691220号“耐克”、第146658号、第147619号、第4516216号“NIK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鞋、服装”商品上的“耐克”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95747号“金耐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