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面临被撤三的时候,我们能做些什么来“补救”?

阅读:923 2022-03-23 15:20:56 来源:网易

无论企业或单位体量大小,都应该建立商标的维护意识和保护机制。商标管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什么是“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

被申请撤三后,如何提供有效证据?

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使用证据包括:

  • 近三年的商标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和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公司促销或其他推广宣传活动资料)。
  • 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
  • 近三年销售范围,销售额说明,销售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等。
  • 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统计(请加盖公章),最好能提供与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 相关媒体对企业的报道、采访等材料。
  • 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等公开了使用商标的证明:譬如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
  • 带有商标标样的产品质检报告。
  • 带有企业商标标识的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证书:包括各种奖章、奖状、荣誉及称号等。

 

有效证据链的四方面:

商标本身:需体现注册商标原本的样子、文字、字体、图形、排布方式等要和注册商标一致。

商标产品:需针对性的提供被提出撤销的商品对应证据。

主体申请人:需要在证据上体现完整主体名称,或商标被许可主体完整名称。

使用时间:需提供在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中写明所需提供的三年期间内的证据。例如,己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委托国外某公司生产并仅在该外国销售的证据,不属于要求提供的区域范围的使用证据。

上述四个要素要同时展现在一件证据中,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属于完整的使用证据材料。

商标注册成功后,会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很多人就会以为拿到商标注册证就万事大吉,只要保持每10年提出一次商标续展申请,这个商标注册专有权就永远属于自己了。

事实上并非如此,拿到商标注册证只是品牌合法诞生的第一步,如果没有合理合规的真正使用就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撤三”。

很多人以为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使用商标,中申咨询在这里告诉大家:其实并不是的!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

商标在提出申请后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

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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