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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56条(下称新增条款)规定,误导公众使用注册商标的,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分级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撤销其注册商标。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举行记者会上指出,新增此条款旨在治理被称作“心机商标”的误导性商标使用乱象。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承载商业信誉的重要标识,其权利行使不能误导公众、损害公共利益。但作为新增条款认定标准仍存在理解分歧。以综合履职为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立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一体化职能定位,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助力新增条款的精准适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证据审查维度的立体化:从单一的“静态注册”认定到兼顾“动态使用”的认定
商标标识本身具有误导性的情形,原商标法有关条款即可解决,实践中亦有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梳理的要旨作为补充。而新增条款着重解决的是“商标标识本身没有问题,但部分权利主体通过拆分重组、突出放大、弱化淡化、搭配误导性宣传文案等手段扭曲标识呈现效果,进而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这意味着商标治理从仅注重静态注册管理转向兼顾动态使用规制,商标使用行为需置于整体传播语境下综合评判。最高检多次强调,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穿透形式看实质,准确把握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判定情形包括“通过将商标与商品名称、商标与广告宣传用语、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误认误购”等。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商标类案件过程中,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必须更加全面、深入。对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商品名称以及公众误认误购等客观证据的审查,应当由传统的“可选项”提升为“必选项”。检察机关不能仅局限于商标图样的静态比对,而应延伸至对商标实际使用样态的综合判断,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界定合法使用与误导性使用的边界,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综合履职思路的新范式:准确把握误导性使用的“多重履职空间”
新增条款的监管治理手段实现了拓展,既包含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也包含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撤销程序。这意味着误导性使用行为往往具有多重违法属性,既涉及行政机关的执法与管理职能,也可能涉及商标确权生效行政判决的合法性审查,还可能衍生出新类型刑事案件。这要求检察机关统筹“四大检察”职能,做好行刑衔接、民行衔接,以“一案多查”的思路办理涉及误导性使用的案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综合履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亦为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提供了制度遵循。
一方面,要加强对商标确权生效行政判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认定误导性使用时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确保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尺度统一。另一方面,要高度警惕误导性使用与商标侵权、刑事犯罪相互交织,防止不法分子以误导性使用注册商标为掩护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活动。对此,检察机关要实质审查误导性使用行为,敏锐洞察其背后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线索,通过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等方式,深挖彻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的有序衔接,坚决斩断以“合法商标”外衣实施非法牟利的黑色产业链。对于同时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以稳妥探索公益诉讼,形成多维监督合力。
协同共治的新抓手:用好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
围绕新增条款的落地实施,有关部门提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数字检察的技术优势,将海量投诉举报数据转化为法律监督的“新抓手”,推动跨部门协同治理,这也是最高检部署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应有之义。
首先,搜集相关投诉数据。通过打通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审判等部门的数据壁垒,抓取涉及“误导性使用”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消费者投诉等多源数据,运用语义分析、关联比对等技术手段,筛查出“同案不同罚”“应撤未撤”“以罚代刑”等监督线索,推动由“个案线索”监督转向“类案监督”。其次,强化行刑双向衔接与数据共享。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及时审查、依法介入;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依法反向移送至行政机关,并跟踪处罚结果,防止出现“不刑不罚”,确保违法行为依法得到应有追究。再次,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预警。通过对投诉举报数据的类案分析,及时发现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普遍存在的“心机商标”乱象,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监督模式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向“系统治理”延伸,以数字赋能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精准度与实效性,为新修订商标法的正确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为营造诚信有序、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