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甲公司与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第G1037027号商标的注册人。2024年4月,南沙海关工作人员在对乙公司委托报关公司申报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一批雪地靴进行检查时,发现4000多双雪地靴上均使用了甲公司的权利商标。经甲公司确认,该批雪地靴为侵权货物,故南沙海关依法扣押了这些雪地靴并立案调查。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南沙海关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遂将该案导入“南沙自贸区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期间,南沙法院法官及南沙海关经办人员针对调解的效力、侵权产品的处理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做好释法工作,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担忧。

调解结果
经南沙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甲公司、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甲公司支付和解款,去除并销毁4000多双雪地靴上的侵权标识。双方当事人随后申请南沙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南沙法院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确认甲公司、乙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经南沙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
典型意义
2019年,南沙法院与南沙海关在口岸大厦成立“南沙自贸区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旨在推动司法提前介入,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进行提前预防、诉前化解,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南沙法院又联合南沙区检察院、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沙海关等八家单位共同建立知识产权“1+8”全链条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本案为由“南沙自贸区法院驻口岸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心”调解成功并经南沙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典型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本案的成功调处,既为当事人降低了维权成本,又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本案适用条件清晰、程序规范,调解效果较好,是知识产权系统保护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