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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一度陷入品牌之争的“莲香楼”,又因月饼起争议。
有消费(883434)者在黑猫投诉平台反映,在抖音商城“莲香楼膳食旗舰店”购买的莲香楼月饼,实际由老字号公司委托其他工厂生产,并非“百年传承”企业生产。
9月16日和17日,“莲香楼”系列商标所有权归属公司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老字号公司”)、享有“莲香楼”字号合法权益的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下称“莲香楼公司”)先后发布声明。
老字号公司声明强调其“莲香楼”商标授权合法有效,并称对损害品牌声誉的行为保留依法追责权利。莲香楼公司则公告“四个认准”:认准中华老字号标识,认准“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出品”,认准“百年饼家”标识,认准包装背面生产商信息。
莲香楼品牌之争源于2006年企业改制。当年,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购入莲香楼公司99%股权,但“莲香楼”系列商标所有权并未随股权转让,而是由国资方持有,后于2021年转至老字号公司。由此,“莲香楼”字号权与商标权分离,为日后纷争埋下伏笔。
2023年11月,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莲香楼”因商标使用许可争议,被列入“附条件通过”名单,面临6个月整改期限。经羊城晚报持续关注报道及政府部门协调,莲香楼公司于2024年2月完成商标备案登记,2025年通过商务部复核,保住“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
在“莲香楼”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老字号公司授权广州百莲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百莲公司”)、广州莲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莲楼公司”)使用。但因“莲香楼”品牌宣传和产品推广等问题,莲香楼公司诉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虚假宣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莲公司、莲楼公司虽获商标普通许可,但不得使用表明其主体具有百年历史的宣传语,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9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莲香楼公司诉百莲公司、莲楼公司一案尘埃落定。判决核心认定包括——
一是认可莲香楼公司对“莲香楼”字号享有合法权益,其需缴纳商标使用费,不影响享有字号权益;二是获得商标普通许可不等于可以冒用老字号历史,百莲公司、莲楼公司并非承继“莲香楼”老字号的权利义务主体;三是非传承主体使用“中华老字号”“始创于1889”“百年莲香”“百年经典”“莲蓉第一家”等宣传标语,容易导致消费(883434)者误认,构成虚假宣传;四是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维持200万元经济损失及10万元合理开支的判赔。
终审判决明确了莲香楼公司的传承主体地位,但“莲香楼”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仍是老字号公司。
判决认为,“莲香楼”商标的权利人为老字号公司,老字号公司有权许可百莲公司、莲楼公司在餐饮茶楼服务上使用这些商标。莲香楼公司只是缴纳商标使用费的被许可方。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旭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核心在于区分了两个概念:字号权益与商标权。对全国老字号企业而言,这个判决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维权路径,当商标权不在自己手中时,可以退一步,以“字号权益”和“传承主体地位”为权利基础,禁止他人冒用老字号历史。
这意味着,莲香楼公司可以禁止非传承主体冒用“中华老字号”“始创于1889”等老字号历史进行宣传,在类似虚假宣传案件中主张赔偿,为未来申报广东老字号等认定提供司法背书。但莲香楼公司不能禁止商标权人继续普通许可第三方使用“莲香楼”商标,不能改变商标权归属,不能单方面决定谁能使用“莲香楼”商标。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莲香楼公司守住了字号权和传承主体地位,但商标权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只要商标权仍在老字号公司手中,莲香楼公司就无法完全掌控“莲香楼”品牌的市场秩序。
对消费(883434)者而言,两家“莲香楼”产品同时在市场上存在,可能会因辨不清具体所属而觉得权益受损。莲香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嘉盈坦言,因为商标纠纷,目前公司无法在电商平台注册“旗舰店”,网上销售渠道受到限制,“街坊要买老字号产品,最好还是到第十甫路老店”。
温旭提出,两家“莲香楼”之争伤害消费(883434)者利益,也对莲香楼品牌造成伤害,希望有关部门积极协调,让企业合作起来,共同维护老字号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