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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仅不利于发挥注册商标功能价值,亦影响他人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破产清算”属于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一。而公司自行注销清算系注销公司对其全部财产进行自行清理和分配的行为,期间仍可以自主决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因此,公司自行注销清算不能作为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本期京典案例(第52期)推介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佛山某商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某酒业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明确了公司因自行清算未使用商标不属于免除商标使用义务的正当理由,相关规则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编写人:


(左图)李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二庭三级高级法官
(右图)欧阳川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四庭三级法官助理
入库编号
2026-09-3-029-002
佛山某商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某酒业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公司因自行清算未使用商标不属于免除商标使用义务的正当理由
关键词
行政 商标相关行政案件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连续三年不使用 正当理由 自行清算 破产清算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湘西某工贸公司获准注册第1051****号“酒某”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等商品上。2019年3月1日湘西某工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清算,2019年6月27日被核准注销。公司注销后,案涉商标由公司两股东柳某明、柳某勇承继。2021年11月20日,柳某明、柳某勇将案涉商标转让给山东某酒业公司并进行了公告。
2021年6月8日,佛山某商业公司以连续三年(指定期间: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未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案涉商标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6266号决定,认为案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缺乏正当理由,故决定撤销案涉商标。山东某酒业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21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22]第353956号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山东某酒业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能够证明,湘西某工贸公司因股东会决议注销并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且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该企业注销清算行为可视为破产清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对案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佛山某商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认为被诉决定混淆了“破产清算”与“注销清算”的法律概念,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3)京73行初4336号行政判决: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353956号关于第1051****号“酒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标原注册人自行清算是否构成案涉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该规定精神为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据此,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而“破产清算”则属于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一,其原因在于,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具有自主经营权,客观上无法自主决定其名下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但公司自行清算则系为注销公司而对其全部财产进行自行清理和分配的行为,不涉及被接管问题,其在自行清算期间仍可以自主决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因此,公司自行清算不能作为权利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本案中,案涉商标原注册人湘西某工贸公司的清算系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进行的自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并不影响其对案涉商标进行自主使用和处分,故该自行清算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被诉决定对此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撤销。
【裁判要旨】
公司自行清算系为注销公司而对其全部财产进行自行清理和分配的行为,不涉及破产清算中的被接管问题,自行清算期间,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公司仍可以自主决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故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比照破产清算作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67条第3项
供稿部门:北京高院研究室
原标题:《京典案例|佛山某商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某酒业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