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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知名品牌的商标名称醒目地标注于采购合同中,但实际供应的却是“李鬼”产品,这种在建材领域合同中隐性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往往较难打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精准“亮剑”,对刘某、李某通过制式合同签单、销售假冒板材的行为依法打击。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9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4月10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化名)是山东某新材料公司注册在某类混凝土块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公司生产的改性蒸压加气混凝土自保温墙板是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绿色建材,在山东省内建筑市场拥有较高知名度。然而,这一品牌却遭到“内鬼”的觊觎。
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某新材料公司员工刘某与代理商李某相互勾结、合谋作案,以该公司名义与多家建筑单位签订制式采购合同,合同的页眉、标题及商品采购栏中均显著标注“X”字样。然而在履约时,二人并未采购正品“X”品牌外墙板,而是委托其他厂家生产普通墙板并加装仿制预埋件,冒充“X”品牌外墙板销售,共计销售假冒板材2930立方米,金额达360余万元。
某新材料公司发现公司产品被假冒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4年7月18日以刘某、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张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X’系注册商标,是本案定罪的关键。”办案检察官介绍,面对“分散加工、统一销售”的复杂侵权模式,以及犯罪嫌疑人“不知道‘X’是注册商标”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证据显示,刘某、李某曾多次参加公司会议,会议纪要明确记录公司负责人强调“X是公司注册商标,遇到市场假冒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内容。在证据面前,刘某、李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的另一办理难点在于:侵权人并未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假冒商品之上,而是使用了某新材料公司的制式采购合同。
对此,张店区检察院邀请市场监管部门及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进行论证。专家意见及相关复函明确指出:在制式采购合同的页眉、标题及商品栏中突出标注“X”,足以使交易相对方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行为人在合同中标注他人商标,本质上就是为了‘傍名牌’、拿订单,这种隐性侵权行为同样侵害了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秩序。”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
2024年12月29日,张店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李某提起公诉。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于今年4月10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督促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最终两名被告人与被侵权单位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侵权单位损失。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企业管理漏洞,办案检察官深入企业与负责人座谈,从商标管理、代理商监督、合同履约跟踪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企业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火墙”。张店区检察院还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建筑建材领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不仅打击了“内鬼”侵权,更维护了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推动形成“打击—保护—治理”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