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金字招牌”!这些典型案例与你我息息相关

阅读:8 2026-05-06 09:35:5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与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破解侵权假冒案件隐蔽化、跨区域等执法难点,明晰行政保护适用规则,引导经营主体树立合规使用意识,切实强化地理标志、官方标志与特殊标志全链条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发布十件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为执法办案与市场经营提供实践指引。详情如下:

01

擅自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上海市)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2023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辖区内某公司销售的苏格兰威士忌由经认证的灌装商以桶装形式从英国进口,后在外省保税区完成灌装,灌装时其相关认证已过期。同时,涉案产品名称与包装上使用“纯一”(PURE MALT)字样,不符合《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质量技术要求》相关规定。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28.14万元,违法所得1.8936万元。

  2025年10月10日,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商品2919瓶、没收违法所得1.8936万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从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性要求出发,直面域外灌装、保税区灌装等法律适用难点问题,紧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精准认定违法事实,为同类地理标志案件的执法办案提供了有益借鉴。(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尹腊梅)

02

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案(北京市)

案情简介

  第2024532号“”商标是北京市平谷区果品产业服务中心在第31类“鲜桃”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月6日。

  2025年7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监督数据模型”开展网络巡查,发现多家电商店铺涉嫌侵犯“

”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将线索移送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该部门迅速摸排,筛查出12条违法线索,涉及京津冀11个区县,提请启动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三地同步开展检查发现,霸州市某公司未经授权,在网店展示印有“

”商标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箱。2025年7月8日至8月12日,当事人共销售侵权大桃12盒,销售额1121.56元,违法所得281.56元。

  2025年11月,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及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1.56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中行政部门接收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快速启动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精准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为跨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王笑冰)

03

在啤酒商品上侵犯“

”证明商标专用权案(浙江省)

 

案情简介

  第9129815号“
”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4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请求对“

”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申请,反映杭州某公司擅自在啤酒商品上使用与“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经查,该公司经营“西湖龙井皮尔森啤酒”,并在啤酒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委托生产桶装涉案啤酒1027桶,剩余库存83桶,委托生产瓶装涉案啤酒6.8348万瓶,剩余库存2158瓶。

  2025年2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作出收缴并销毁经剥离的涉案啤酒瓶装标签2158张、桶装标签83张、桶盖标识83张、包装箱外标签90张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明确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在侵权纠纷中可依法获得跨类别保护,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范式。(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颖)

04

擅自使用“干邑”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侵犯“马爹利蓝带”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安徽省)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干邑”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

  2024年12月,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巡查发现,宁国市当地某公司在售6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经查,该批次产品均产自“干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之外。同时,经“马爹利蓝带”商标注册人委托相关机构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及其他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4984万元。

  2025年10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996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干邑”是首个在我国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外国产品,“马爹利蓝带”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该案针对不同规范对象,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专门制度与商标法律规范的区分适用、协同并进提供了良好示范。(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王笑冰)

05

擅自使用“浮宫杨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福建省)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浮宫杨梅”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政府,产地范围为福建省龙海市7个乡镇。

  2025年5月,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智慧监管手段,对电商平台开展“浮宫杨梅”地理标志专项监测,发现漳浦县某商行网店销售的杨梅涉嫌违法。该部门依托区块链技术固定涉案商品页面的电子数据,并进行线下核查,发现该网店销售漳浦产杨梅,却以“浮宫杨梅”名义售卖,涉案杨梅均产自“浮宫杨梅”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外,累计销售20斤,违法所得784.26元。

  2025年8月,漳州市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4.26元、罚款784.26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综合运用智慧监管、区块链存证、线下核查等方式,构建“技术监测-电子取证-精准执法”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地理标志保护闭环,为破解线上地理标志维权痛点提供了实证样本。(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叶文庆)

06

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浙江省)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霍山石斛”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政府,产地范围为安徽省霍山县。

  2024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辖区某养生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霍山铁皮石斛标注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生产商为安徽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购进涉案产品210袋,无法提供专用标志使用证明。经向生产商属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协查,确认生产商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本案违法经营额13.86万元,违法所得1.188万元。

  2025年1月,宁波市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8万元、罚款4.15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依法认定销售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产品也构成违法,切断了冒用产品通过流通渠道进入市场的路径,体现了从源头到终端的全链条保护理念。(宁波知识产权学院执行院长、教授 唐先锋)

07

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内蒙古自治区)

案情简介

  第22639853号“”商标是包头市固阳县土特产行业协会在第5类“黄芪(中药材)”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02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举报检查某商铺,当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印有“

”证明商标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固阳黄芪包装袋547个、成品11袋。经查,当事人无授权许可和使用资格,擅自印制1000个带有“

”证明商标和“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袋,并将黄芪装入该包装袋销售。截至案发,涉案商品累计销售300余件,违法所得732.2元。

  2025年9月,包头市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与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包装袋547个、侵权商品11袋、没收违法所得732.2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严厉打击擅自印制并使用“

”证明商标及“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有效维护了道地药材声誉,对规范地理标志使用、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具有示范意义。(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马波)

08

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案(重庆市)

案情简介

  第8838303号“”商标是重庆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产品技术推广协会在第31类“猕猴桃”上注册的证明商标,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4年8月,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某水果经营部,发现其张贴“黑山猕猴桃”宣传牌,与“”证明商标仅差一字。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大部分购自四川省成都市,仅少量产自重庆市黑山镇,且未对不同产地猕猴桃做区分标识,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经商标注册人认定,当事人从四川成都购进并销售的猕猴桃为侵权商品,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168元。

  2025年1月,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及时发现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曾德国)

09

侵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特殊标志所有权案(湖北省)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六二八号公告,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第T2025010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所有人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效期至2029年5月14日。

  2025年7月,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向湖北省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汉川市居民孙某网上售卖该标识商品。两部门协作查实,孙某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向他人报价带有“

”标识的纪念章,在朋友圈发布带有“

”标识的纪念章、纪念T恤、浮雕水晶杯等商品宣传图。截至案发,孙某尚无实际销售但已实施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开展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5年8月,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有效遏制了商业行为对纪念活动严肃性的损害,既彰显了法律对特殊标志的严格保护,又传递了尊重历史、弘扬正能量的社会导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赵千喜)

10

擅自使用“”英国国家徽记官方标志案(广东省)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六三九号公告,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的93件标志初步纳入官方标志保护,其中包括“”英国国家徽记(国际局编号:GB98)。

  2025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某“皇家茶室”饮品店时,查明其品牌标志“

”与“

”英国国家徽记近似。2025年5月至7月,当事人未经同意,销售印有“

”标志的一次性杯装饮品463杯,违法经营额7713.47元。

  2025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依法认定某饮品店擅自使用“”英国国家徽记官方标志近似标识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置,既维护了官方标志的严肃性,也充分彰显了我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冯术杰)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2025年度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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