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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晓涛发布有关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七
伪造、擅自制造“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承办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基本案情】
“中宁枸杞”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印有“中宁枸杞”标识的包装袋样品,对文字和图案稍作改动后,委托被告人徐某某经营的沧州某公司生产。2023年3月至2024年4月,李某某共向徐某某购买带有“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的枸杞包装袋948245个。被告人张某某系东光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将市场上销售的“中宁枸杞”包装袋调整字体及图案大小后生产销售。2018年9月至2022年10月,李某某从该公司购买带有“中宁枸杞”标识的枸杞包装袋共计339500个,扣除换货部分,实际购买数量220675个。窦某系沧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许可,从网络下载“中宁枸杞”包装袋样品并修改后生产销售。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李某某从该公司购买带有“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的枸杞包装袋1800个。被告人高某某系东光县某公司1的实际控制人,未经许可,委托他人设计“中宁枸杞”版面图案后生产销售。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张某(另案不起诉)从高某某处购买带有“中宁枸杞”标识的包装袋共计300200个,扣除换货部分,实际购买95700个。经比对,上述枸杞包装袋上印制的标识均与“中宁枸杞”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被告人李某某将购得的带有“中宁枸杞”标识的包装袋,通过以其妻子名义注册的淘宝及拼多多店铺进行线上销售。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住所及仓库查获带有“中宁枸杞”标识的包装袋310750个、电脑主机一台、收款收据两本;在张某住所及仓库查获同类包装袋19200个、电脑主机一台;另扣押徐某某厂房内版辊16支及手机一部,张某手机一部,高某某持有的版辊6支。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非法获利分别为43342.48元、2655.08元、3530.8元、1531.2元。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四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并依法销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四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赔偿相应违法所得,承诺立即停止侵害“中宁枸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中宁枸杞”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凝结着特定地域的自然禀赋与历代传承的工艺文化,是中宁县农业产业的核心资产与公共品牌。本案系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侵权链条贯穿设计、制造、销售各环节,涉及标识数量逾百万件,利益驱动明显,社会危害突出。本案审理中,法检两院高度重视,“两长”同庭履职,既从刑事层面依法严惩非法制造、销售地理标志标识的犯罪行为,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品牌商誉贬损和消费者信任危机予以救济,实现了刑事打击与公益修复的双重效果。本案判决有力遏制了“搭便车”“伪地标”等市场乱象,为地理标志产品“保真、保质、保牌”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对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原标题:《伪造、擅自制造“中宁枸杞”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