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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钟法
从现实世界的硬派越野车,到虚拟游戏里的数字载具——当商标使用的疆域拓展至元宇宙,权利的边界究竟划在哪里?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这也是我省首例涉及虚拟商品商标侵权的案件。法院明确:在虚拟或数字场景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现实中的“乔治巴顿”,在游戏里“被联名”
“乔治巴顿”(G.PATTON)是一个源自美国的越野汽车品牌,以其粗犷、强悍的军用风格著称。某汽车科技公司是该品牌在中国唯一的合法品牌权利人,陆续注册并受让了多件与“乔治巴顿”“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关的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运载工具等)商品上。
然而,一家实业公司等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乔治巴顿”“G-PATTON”等标识,不仅自行或授权他人从事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广告宣传,还以汽车品牌的名义,开展了虚拟游戏品牌联名、资金募集等商业活动。更令人关注的是,被告授权某游戏公司将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植入游戏中,打出“官方正版授权”的旗号。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涉嫌编造经销关系、杜撰品牌历史、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0万元。
一审:虚拟汽车与实体汽车“不是同类商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在汽车制造、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虚构经销关系等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对于游戏中的联名授权行为,法院持不同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授权案外人在游戏中使用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汽车虚拟模型,该虚拟商品属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或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游戏中的联名授权行为并未落入原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虚拟场景擅用商标,同样可能导致混淆
杭州中院在二审中指出:虚拟游戏中的汽车载具商品与第12类“汽车”商品确实不属于相同类别,但二者并非毫无关联——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从多个维度展开论证:
功能用途方面:游戏中的虚拟汽车载具,可以帮助玩家快速移动到指定目的地或参与驾驶竞赛,具有类似现实汽车的“载人运输”功能;同时,虚拟载具能够高度模拟真实汽车的外观与内饰,在展示汽车设计方面与现实汽车存在关联。
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方面:现实汽车主要通过经销商、专卖店销售,面向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游戏载具则面向广大游戏玩家。但两类消费群体存在交叉——玩家通过游戏获得驾驶体验,可能因此关注甚至购买现实中的同品牌汽车。
相关公众认知方面:游戏玩家在看到游戏中出现的“乔治巴顿”品牌汽车模型时,很容易认为该汽车品牌与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
更重要的是,原告的“乔治巴顿”商标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在实际宣传中反复强调“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涉案游戏官网更是直接标注“官方正版授权”。相关公众接触这些宣传内容后,势必会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以为该品牌已就相关游戏活动作出授权。
杭州中院认定:被告在虚拟场景数字场景中使用相同商标,割裂了涉案商标与原告之间的指示关系,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请求。
“这不是简单的‘虚拟’与‘现实’的割裂。”主审法官表示,“当虚拟商品能够映射现实商品的品质、功能或商誉,且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来源混淆时,商标权的保护就应当延伸至该虚拟场景。”在元宇宙、NFT数字藏品、虚拟游戏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这一判决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商标权人辛苦经营的品牌商誉,不会因为在虚拟世界中“换了一件外衣”就被他人无偿占用;“搭便车”式的虚拟品牌联名,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份判决,既保护了现实产业的创新成果,也为元宇宙经济的健康发展划出了一条清晰的法律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