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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4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甘肃皇台酒业(13.270, -0.16, -1.19%)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黔0304民初2928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11日,原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支持,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乾皇台酒业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公司及其分公司名称中使用“皇台”字样,并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不得含与“皇台”相同或近似文字);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近似商标并撤销相关注册商标(庭审中自愿放弃);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庭审中变更为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4.判令被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被告未经许可将“皇台”用于公司名称及注册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权益。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乾皇台酒业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原告拥有第337435号“皇台”商标(1989年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第566247号“凉州皇台”商标(1991年注册,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有效期至2031年);原告企业及产品获多项荣誉,2022-2023年营业收入超1.3亿元,在多平台销售;被告2022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含酒类经营,申请了乾皇台等注册商标(部分已被无效宣告)。
法院观点:原告企业及“皇台”“凉州皇台”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被告明知原告声誉仍将“皇台”用于企业字号,主观存在攀附故意,虽无实际经营证据,但登记公司、申请商标的行为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2万元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声誉受损未予支持。
判决结果: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皇台”的企业名称,三十日内变更名称(不得含相同或近似文字);2.被告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