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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游戏应用平台上线游戏后,若平台将该游戏名称(游戏名称也是权利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针对这一问题,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下称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给出了否定答案。
原告 北京某趣公司
被告 厦门纯某公司
案情回顾
使用游戏商标推广引发争议
北京某趣公司系“橙某”商标及同名软件的权利人。经过长期推广和运营,该商标及软件在业界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0年7月,北京某趣公司将其开发的“橙某”软件自主上架至厦门纯某公司运营的游戏应用平台。此次上架无需向厦门纯某公司缴纳任何费用,且软件在平台上线后,双方之间亦不涉及任何收益分成。
2025年,北京某趣公司在运营中发现,在百度搜索“橙某”后,页面出现标注“广告”并带有厦门纯某公司游戏应用平台名称的推广链接,点击可进入该平台的下载页面,并下载名为“橙某”的游戏软件。
北京某趣公司认为,厦门纯某公司将“橙某”设置为关键词并非为了客观说明或描述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用于其自身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以吸引更多的关注和商机,属于商标性使用,该行为涉嫌侵犯了“橙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于是,北京某趣公司将厦门纯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并索赔5万元。
对此,厦门纯某公司辩称,北京某趣公司将涉案软件上传至其经营的游戏应用平台,本就希望借助平台的流量和影响力增加交易机会,其未向北京某趣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亦未就案涉软件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此外,开发者将研发的软件上传至应用平台,平台对软件和平台进行推广、宣传是基本的、平等的商业行为,软件开发者也从推广中获益。基于此,厦门纯某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厦门纯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侵犯了“橙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厦门纯某公司赔偿北京某趣公司6000元。
厦门纯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意见
合理界定“默示许可”适用范围
二审期间,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审查,最终认定厦门纯某公司将“橙某”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用于推广链接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北京某趣公司是否实施了可推定默示许可的积极行为?对此,厦门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北京某趣公司主动将与其注册商标同名的游戏软件上架至厦门纯某公司平台,并同意平台进行适度推广,理应知晓该过程必然涉及商标使用,该行为可推定其已默示许可在推广中使用涉案商标。
◆北京某趣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使厦门纯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被诉行为落入许可范围,厦门纯某公司的合理信赖利益是否应予保护?对此,厦门知识产权法庭认为,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厦门纯某公司为介绍、推销应用程序而使用应用程序名称设置搜索链接,符合平台功能和商业惯例。在百度搜索结果中,被诉链接明确标注“广告”,且北京某趣公司官方链接位于更显著位置,页面呈现方式足以区分商品来源,不易导致公众混淆。
◆默示许可是否超出合理限度?对此,厦门知识产权法庭认为,被诉链接未切断“橙某”商标与软件的对应关系,实质仍属对软件本身的推广,作为商标权人的北京某趣公司亦从中获益。同时,推广链接明确标注来源,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未损害北京某趣公司利益。在搜索结果已清晰区分、用户知情权获保障的前提下,付费推广导致的流量分流属正常商业竞争范畴。
◆默示许可是否在合理期间被排除?对此,厦门知识产权法庭认为,默示许可当然可以排除,但需要通过恰当的方式(如下架应用)。该案中,北京某趣公司在诉讼前未与对方进行磋商,起诉虽可视为排除默示许可,但厦门纯某公司已在诉讼中停止被诉行为,未造成损害扩大,故不构成侵权。
综上,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上诉二审判决。
针对该案,厦门纯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为平台在推广已上架应用软件时使用软件商标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边界,平衡了商标权保护与平台商业模式的合理发展,对平台后续经营提供了稳定、清晰的法律预期。与此同时,厦门纯某公司及时更新了《开发者协议》,对默示许可的排除进行了特别提示,并通过多种方式告知了软件开发商。
北京某趣公司则婉拒了本报记者采访。(本报记者 姜旭)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