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强化遏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

阅读:14 2026-03-15 14:19:24

近年来,从批量囤积商标高价转让到抢先注册他人知名标识后提起恶意诉讼,将商标注册作为投机工具牟利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2025年12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将“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商标申请”明确列为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助于进一步打击恶意批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

破解商标恶意注册乱象

2026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芮文彪介绍,这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从制度层面解决商标领域突出问题。

截至2025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效注册商标量为4987.7万件,商标注册量持续稳步增长。与此同时,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仍然突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抢注知名标识。很多抢注者瞄准公众熟知的品牌名称、人物姓名、地名、文化符号等公共资源,抢先注册为商标,如抢注名人艺名、老字号别称、热门影视剧名称等;二是大规模囤积注册。一些商标申请人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批量注册大量商标,覆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形成庞大的“商标库存”,造成商标资源闲置浪费;三是傍名牌搭便车。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标识,如对文字增减笔画、更换偏旁、字母细微改动,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刻意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四是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商标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大量“僵尸商标”(即无实际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还有越来越多‘隐匿’的情况”。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祝筱青说,比如注册易产生歧义的文字、数字或字母组合,或分段注册后组合使用,如“120W”“山里来的土”等,将描述商品特性的词汇注册为商标,误导消费者认为是产品功能或品质说明;还有拆分重组他人在先注册的高显著性商标,形成“主标+副标”的拼接模式,在多个商品类别重复注册;抑或利用商标注册审核的品类复杂性,注册与商品通用名称、质量、功能高度关联的标识,且无实际使用意图,通过转让商标主体规避恶意认定,阻断追责路径。

从源头遏制“占而不用”难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说,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修改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以“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替换了“恶意”的表述,使认定标准更为清晰。

“‘不以使用为目的不予注册’规则,切断了‘炒标者’的注册路径,从源头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祝筱青认为,该举措将大幅减少“注而不用”的“僵尸商标”,释放有限的商标资源,让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顺利注册核心商标。

针对抢注者“占标不用”、真正权利人“维权难、周期长”突出问题,修订草案中“商标强制转移制度”为权利人提供便捷维权路径。在祝筱青看来,不同于以往“异议+诉讼”流程,修订草案中明确,若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被代理人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直接获得商标权,此举将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效率。

商标代理机构作为商标注册的重要参与方,其行为规范直接影响商标市场秩序。修订草案通过完善代理机构准入门槛,以明确代理机构行为规范,逐步淘汰无资质、乱代理的违规机构。比如禁止代理机构借新设主体变相申请注册商标,遏制“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规避监管”的违规现象,引导代理机构发挥正向服务作用,助力商标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从业人员不得私接委托、不得跨机构执业,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强化全链条治理

在我国商标法及配套规章制度持续完善的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同步组织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专项治理行动,围绕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成效显现。受访人士指出,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形成系多重因素叠加所致,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各方应共同努力净化商标抢注风气。

现行商标法虽对恶意注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等作出规定,但针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界定仍较为笼统。祝筱青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细化“恶意”情形,如将“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以诉讼为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经营并榨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明确列为“恶意”情形,为执法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

加大恶意行为违法成本,强化法律震慑力,是遏制商标领域乱象的关键举措。祝筱青建议,对“恶意诉讼导致权利人丧失商业机会”等严重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为“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实际损失难以认定的,设置一定法定赔偿金额。此外,还可以要求恶意诉讼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

袁真富认为,立法完善是顶层设计,修订草案针对商标囤积与抢注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制。商标审查部门通过端口前移,对商标囤积与抢注严加审查,但要避免用力过度,应当允许适度的商标储备和防御性注册。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发布,统一“商标囤积与抢注”认定标准,以细化商标法相关条款的适用规则。

针对当前商标“重注册、轻使用”现象较为普遍,袁真富建议,企业在商标申请时要避免短期内一次性、大规模、跨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要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只有使用才有价值”的理念,分出轻重缓急,把最为必需的、最为必要的商标优先提交申请。同时,企业还要注意不要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或公共资源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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