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攀附驰名商标引流带货,法院: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阅读:12 2026-02-04 15:29:56

知名主播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带货,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等因素,作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的参考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两被告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直播贴片,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为此,最高法院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印发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督促指导各地法院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专项行动。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表示,各级法院坚决依法纠治搞地方保护、市场分割、行业壁垒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法惩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的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案件,积极保护相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起参考案例显示,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华某”等商标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华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张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语言和行为、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赚取带货佣金。
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某公司、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
一审审理期间,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张某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大某公司、张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某公司、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但其对华某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此外,两被告发布短视频、直播贴片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表示,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黄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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