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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鹿青松 通讯员 王继学 栗珐轩
A酒业公司起诉B酒业公司等三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却称他们在先使用、而且注册商标构成通用名称。谁是谁非?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B酒业公司等三被告赔偿原告6万余元。
案件事实:公证取证锁定侵权商品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A酒业公司于2021年注册“白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商标至今处于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为固定侵权证据,A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佟先生向某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3年6月初,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佟先生在济南市历下区一家店铺内,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两瓶标注“某某府、白某”的白酒,支付130余元并现场取得手机截屏、照片共7张,收款人显示为某小酒馆,公证处为此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当庭拆封封存实物后发现,两瓶无包装盒白酒的正面,以较大字体竖向印有“某某府”字样,较小字体的“白某”字样被环形图形包围,瓶身上端标注“某某府 ”标识,下端印有“某汇集团 B酒业公司”字样。
争议焦点:多方抗辩均未获法院采纳
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介绍,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三被告是否侵犯A酒业公司商标专用权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从标识使用性质、商标近似性两方面作出侵权认定。
法院认为,“白某”的第一含义并非描述酒类包装方式,经A酒业公司多年推广,才形成指向其简约无纸盒包装白酒的第二含义,与该公司产品建立紧密关联。B酒业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应知该标识却未规避,在产品正面使用“白某”字样,已构成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白某”标识,与A酒业公司注册商标的字形、读音相同,排布方式基本一致,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观察,整体视觉无差别,构成近似标识,且产品为白酒,落入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侵权事实成立。
针对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法院指出,虽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8月)早于A酒业公司商标注册日期,但A酒业公司此前已对“白某”标识大量推广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而两被告提交的在先使用推广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证实真实性及与涉案产品的关联性,亦不能证明其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抗辩不予采纳。
对于三被告提出“白某”构成通用名称的主张,法院明确,通用名称需为法定或全国范围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白某”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为通用名称,或权威资料将其列为通用名称,该抗辩亦不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侵权故意明显;济南某小酒馆销售侵权产品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三方行为均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侵权方担责并赔偿损失
鉴于A酒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情况,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方生产销售情况、标识对产品价值贡献率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A酒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酒业公司、某汇集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济南某小酒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