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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阳市场监管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旨在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保障消费者利益。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通知》对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未注册商标行为予以重点规范。主要包括三类: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误导公众对商品供应渠道或品质产生误认;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且所标示商品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误导公众对商品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含地名、年份或“手工”“手打”等内容,误导公众对商品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使用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重点规范两类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一是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相关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相关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通知》规范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例如,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 ”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甚至在相关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继续使用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通知》对违反规定、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主要依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对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重点关注。例如,仅注册部分文字商标却在商品上组合使用未注册的完整商标标识并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通知》规范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知》要求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通知》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均应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注册人若未履行管理职责,如使用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品质要求或超出规定生产地域范围使用商标,注册人将被行政约谈或责令限期改正。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通知》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违法行为。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明知或应知委托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仍接受委托,甚至代理明显带有欺骗性、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将受到严厉打击。
同时,《通知》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加强合规引导、强化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等6项具体工作措施,以推进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