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引

阅读:16 2026-01-09 09:43:50

为充分发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助力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引导各地理性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商标化,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制定目的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为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各地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时,为传达产地信息,表明某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强调产地优势,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一般由“地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地名+其他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是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须具备的基本属性。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说明商品的来源地,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

为引导申请人就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合理申请注册商标,避免驳回又重复申请的恶性循环,降低申请人成本,本指引特列举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和因不具备显著特征或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供申请人参考。

二、适用范围

鉴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由区域内具备某种资格且遵守一定规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对于各地打造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地理标志除外),集体商标更适合作为法律保护路径。

此外,集体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不仅需要提供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而且在使用管理规则中还要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集体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因此,将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注册为集体商标,也便于注册人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人的检验监督,从而实现品牌效益的最大化。本指引所列注册商标均为集体商标。

三、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

(一)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构成

以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该标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显著特征。

1.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3、29、31等类别毛线、酸奶、燕麦等商品

(寓意:河套地区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

2.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莆田市鞋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运动鞋、休闲鞋、皮鞋等商品

(寓意:鞋带;“莆田”拼音首字母的图形化设计)

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全称和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瑞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14类翡翠、玉雕首饰等商品

(二)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其他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申请人经商标所含地名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授权;

◇ 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 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广为知晓;

◇ 申请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属国家政策明确支持的产业。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丽水市生态农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9、30、31等类别肉制食品、水果蜜饯、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

(寓意:地名、多山的地貌特征、深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相结合)

(三)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和申请人全称组成,申请人及申请标志除满足上述(二)所列条件外,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

◇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并非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但其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不会被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嵊州市领带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领带、领结等商品

四、不予注册的常见情形

(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也是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申请商标仅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要素组成,整体缺乏显著性,且尚未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予以驳回。

1.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等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凉山州烧烤产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43类餐馆、外卖餐馆等服务

2.申请商标由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和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服饰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5类工作服、衬衣、外套等

(该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图形部分组成,图形部分虽具备一定显著特征,但文字部分为商标主要呼叫部分,商标整体地名含义仍较强,缺乏显著特征。)

(二)申请商标易造成公众误认

申请商标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予以驳回。

1.申请商标包含地名,申请人住所、经营地不在该地名范围内,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地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玛沁县有机畜牧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9类血肠、肉干、牛奶制品等商品

(该商标所含“兴城”是辽宁省辖县级市,由葫芦岛市代管;而申请人来自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

2.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或者图形,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指定商品: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

(该商标中含有“放心农产品”“RELIABLE”,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

3.申请商标包含地名、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所标示的产业集群品牌或者区域品牌的声誉与商标所含地名有密切关联,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由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易使公众误认为地理标志的。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湖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30类大米商品

(该商标所含“江汉”可以指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或者江汉平原。该区域自古为鱼米之乡,所产优质稻米的特定品质主要受到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申请材料要求的前提下,“江汉大米”可以注册为地理标志。由于普通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条件、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为避免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产生冲击,该商标不宜注册为普通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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