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 重点治理七类商标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阅读:20 2025-12-31 12:41:00

据湖南市场监管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旨在通过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保障消费者利益。

 

《通知》重点规范的第一类行为是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具体包括: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导致公众对商品供应渠道或品质产生误认;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且与实际商品属性不符,误导公众对商品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的认识;使用含地名、年份或“手工”“手打”等内容,导致公众对商品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此类行为将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类行为是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主要包括: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导致公众误认,或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相关注册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三类行为是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即违反《商标法》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例如在未注册商标上擅自标注注册标记“ ”。

 

第四类行为是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重点关注,对未使用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五类行为是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根据《商标法》,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通知》要求重点关注此类违规宣传行为。

 

第六类行为是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集体成员和使用人,均需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类行为是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

 

同时,《通知》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等6项具体工作措施,以强化协同联动,推进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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