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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持续深化“四化四解四到位”,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线法官的默默奉献与无私付出。
“法官手记”专栏,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讲述办案背后的故事,让我们去感受他的所思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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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第二十八期
《以法理为基,护商标权益边界》

鸡西鸡冠区法院丨张艳琪
商标是企业的“金字招牌”,关乎市场秩序与企业生存发展。商标侵权纠纷看似是企业间的“利益之争”,实则连着法治底线与民生温度。审理此类案件,既要以法为据划清权益边界,也要用情疏导化解矛盾纠纷,让司法判决既有“力度”震慑侵权,更有“温度”护航发展,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规范市场竞争的生动法治样本。
纠纷乍起,权责难辨
“法官,我们只是合法进货销售,怎么就成了侵权?”回忆起案件初期的沟通场景,某米业公司负责人的困惑仍历历在目。这是一起涉大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
某农业公司是某大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发现某米业公司在销售的大米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诉至鸡西鸡冠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某米业公司情绪颇为激动:“我们的大米都是合法渠道进的货,也能说清提供者,怎么就侵权了?”在他们看来,自己作为销售者并无主观恶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某农业公司则坚持:“该商标是我们多年培育的品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必须制止。”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加剧。
法理情融,耐心释惑
面对双方的对立情绪,我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先沉下心来研判案情。先是实地走访某米业公司的经营场所,查看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与销售记录,并反复研究商标法相关规定,明确相关适用条件。经过细致调查,发现该米业公司虽能提供商品来源,但在销售过程中未对商标权属进行必要审查,客观上已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确实构成商标侵权,存在过错。
同时,我也注意到一个关键情况:某米业公司在当地经营多年,不仅是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企业,还为周边群众提供了不少就业岗位和生活便利。“如果简单判决停止销售、高额赔偿,可能会影响企业生存和群众生计;但如果放任侵权,又会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平衡“打击侵权”与“保障民生”,成为这次调解的核心思路。
经过细致调查后,我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先与某米业公司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但你们在经营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赔偿是对权利人的弥补,也是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随后,又转向某农业公司:“对方企业在当地经营多年,咱们若能在赔偿金额上适当让步,既能快速维权,也能体现企业的社会担当。”从法律规定讲到企业责任,从自身权益谈到民生冷暖,在法理与情理间反复疏导。
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在多次调解下,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某米业公司负责人终于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主动表示:“感谢法官的释法,我们确实没做好商标审查工作,今后一定合法经营。”他真诚地向某农业公司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某农业公司也被法官的调解诚意打动,考虑到对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同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最终,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某米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当场履行了5万元赔偿款。这场商标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考量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小案大治,法治护航
很多商标纠纷案件看似“对错分明”,实则藏着企业的经营困境与发展诉求。如果仅仅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一判了之,或许能解决“个案纠纷”,却可能埋下“社会矛盾”的隐患。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引导规范”——既要让侵权者认识到法律的刚性,也要让经营者感受到司法的柔性。
这起案件的调解,正是对商标权保护“平衡原则”的生动诠释:一方面依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严厉打击造成公众混淆的侵权行为,为企业品牌发展筑牢法治屏障;另一方面合理界定权利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兼顾侵权企业的生存发展与当地民生需求,避免“一判了之”的刚性冲击。
对市场主体而言,这起案件是一堂深刻的法治课:生产企业要强化品牌保护意识,筑牢“维权防线”;销售企业要绷紧“审查弦”,守住“合法底线”。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它更昭示着基层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责任担当——以法理为尺划定行为边界,以情理为桥连接企业与民生,让司法成为护航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坚实力量。
来源:鸡西鸡冠区法院
编辑:刘书平、于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