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以防范商誉稀释与不正当竞争

阅读:2 2025-11-10 09:43:50

 

 

  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 黄永维

  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认定持“当认则认”的积极开放态度,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侵权案件中,需认定时必依法认定,绝不持“能不认则不认”的保守态度。

  认定过程中需综合考量多方面核心要素:一是商标自身显著程度,显著性较强的商标标识,其获得的保护力度会相应提升;二是商标使用关联维度,包括当事人抢注的涉案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二者所涉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对驰名商标的淡化、丑化等情形;三是行为主体主观状态,结合地域远近、行业关联度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高知名度商标的过往记录等判断恶意;四是公共利益考量,这是认定过程中需重点权衡的核心因素。

  驰名商标依法可突破商品类别限制实现跨类保护,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商标商誉被不当稀释、淡化、丑化,维护消费者对商标符号意义的稳定预期,同时遏制竞争者“搭便车”扭曲市场竞争。

  跨类保护需建立科学判断标准,通常需依次完成三个关键步骤:首先,通过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认知度等量化指标,精准评估商标的驰名程度;其次,系统分析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的关联程度,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维度综合判定;最后,强化公共利益审慎考量,根据商标所涉领域特点,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如药品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格外关注公共健康,地名类驰名商标保护需保障公众对地名的合理使用。

  驰名商标知名度并非保护力度的唯一决定因素,保护过程中既要激励大企业品牌建设与创新,又要避免对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形成不合理限制,实现产业协调发展。同时,驰名商标保护需严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个案认定原则,过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仅可作为重要参考,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提交销售、宣传等实证材料,作为有必要时应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二是按需认定原则,若通过常规商标保护条款即可保障权利人权益,一般不单独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老字号作为商号权属于纯粹私权,具有明确的权利组织归属,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本质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则多元甚至不明确。

  老字号案件审理需树立正确的核心裁判思路,此类案件本质是对传承问题的审理,而非单纯的继承问题。据此,传承人基于传承关系的正当使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无传承关系者若通过广告等方式不正当引用老字号,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在于审查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方式,结合使用场景、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因素,判定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具备商标识别功能,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商标。这一裁判逻辑既呼应了“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要求,也为老字号传承与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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