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阅读:57 2024-03-21 09:14:5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效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推动以信用评价为载体的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我省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期限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4年1月1日起已开始征集,7月1日,依据各地信用信息填报及相关数据收集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外公布。

 

二、试点内容

根据《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我省设立且依法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机构中已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研讨。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主动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深刻认识商标代理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意义,集中学习研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及时传达学习《办法》,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交流有理、监管有据。要将相关工作及规定精神准确传达至各商标代理机构和行业组织,获取工作支持的同时教育引导代理行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准确归集信用信息。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建设工作,健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推动代理监管和行业自律落实落地。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积极上门走访代理机构、行业组织及品牌企业,及时、完整、准确的了解掌握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现状,摸清机构、人员底数和相关经营情况。要建立完善商标代理行业信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所获荣誉、机构备案工作、固定经营场所核查、线上线下经营、备案人员真实性、非备案人员从事代理以及机构或人员受到行政处罚、信用处理及执行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信用档案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

(三)配合完善管理系统。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据分配的账号及权限做好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配合完善系统功能,准确上报备案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加大数据统计分析力度,为商标代理监管提供决策支撑。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行政执法以及法院、公安、网信、数据等部门协调联络,畅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归集上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影响信用的相关信息,确保管理系统有力有序运行。

(四)积极做好信用评价。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准确、完整采集信用信息,严厉杜绝漏报、误报、瞒报、谎报。严格落实《办法》规定,逐条对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进行信用记分和等级评定,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复核。各级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评价结果,接受并处理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各渠道归集或公布的评价结果应当保持一致。同时,评价结果要按照有关权限及时录入反馈至湖北省知识产权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同步监管。

(五)建立健全各类机制。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同时,对未经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促进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有效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试点期间,各地应当充分结合本地特点,加强工作研究和经验总结,如有合理意见建议或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详情见“阅读原文”):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18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