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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有点疑惑,“遥遥领先”一词的自然含义为领先其他人很多的状态,作为商标,首先缺乏显著性,把一种状态申请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没有识别度;其次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被商标命名的产品遥遥领先了,那对竞争对手而言是一种强烈的贬低,所以这个名称不适宜作为商标。有人申请“遥遥领先”不足为奇,不懂法或者投机取巧的情况社会上不少,商标局驳回就是了。但“遥遥领先”获得了商标注册,意味着商标局审查并通过了申请,这就不应该了。笔者整理了一下,“遥遥领先”商标有如下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9类的“遥遥领先”商标申请于2018年,应该适用国家商标局颁布的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遥遥领先”作为商标使用,符合此规定中以下两条描述的欺骗性和误导性: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极品”名称注册为矿泉水商标的。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例如:把“零缺陷”名称注册为染料商标的。
根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2016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显著性的解释,“遥遥领先”作为商标注册,符合此规定对于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描述: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的。例如,把“纯净”用在食用油上,把“好香”用在米上。
另外,在2021版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这部分添加了一个更贴切的例子,证明“遥遥领先”缺乏显著性:把“超一流”用在饭店服务上。
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使用了“遥遥领先”描述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产品的质量、性能并没有领先同行很多,还可能引发《广告法》上的虚假广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这里说个瓜子二手车类似情况的悲催故事。该公司曾发布广告称自己:“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因为这短短十一个字缺乏充足依据,引发了天价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各一个。
除了《商标法》之外,如果商家使用“遥遥领先”命名自己的产品,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根据“遥遥领先”的自然含义,这个词表示比第二名要好很多,可能引发“绝对化用语”法律风险。《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如果商家在宣传中使用了“遥遥领先”描述自己的产品,而实际产品的质量、性能并没有领先同行很多,则可能承担如下《广告法》规定的如下法律责任: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