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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皖北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829号。
信息显示,经查,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正在销售的2瓶七代五粮液52%vol 500ml白酒和2瓶1618五粮液39% 500ml白酒,经“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记录及票据,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当事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取得上述商品后开始销售,至2023年6月7日未售出过上述商品,当事人销售价格为1080元/瓶,上述查获商品的市场价值共计4320元,即违法经营额432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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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皖北巨龙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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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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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L338992705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6013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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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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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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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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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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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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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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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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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发现正在销售的2瓶七代五粮液52%vol 500ml 白酒和2瓶1618五粮液39% 500ml白酒,经“五粮液”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记录及票据,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当事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取得上述商品后开始销售,至2023年6月7日未售出过上述商品,当事人销售价格为1080元/瓶,上述查获商品的市场价值共计4320元,即违法经营额4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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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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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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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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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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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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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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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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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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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3-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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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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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