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呼包鄂乌”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署仪式在呼举办

阅读:296 2023-09-19 17:17:4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兰察布四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交流合作,9月1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呼包鄂乌”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署仪式暨第一届四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交流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

签署仪式前,四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各自辖区的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创新发展的“刚需”,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标配”。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内蒙古自治区新发展格局和协同推动呼包鄂乌高质量发展的这条“赶考”之路上,四家法院既是“好邻居”,更是同路人,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合作框架的作用,共同守护好呼包鄂乌区域的“创新之火”,当好自治区战略科技力量的知识产权“守门人”,推进呼包鄂乌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合阶、取得新成效。

四地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共同签署了“呼包鄂乌”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今后将协同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下一步,四地将依托协议确定的协作机制,从知识产权司法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加强呼包鄂乌一体化机制,保护区域技术创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融合发展迈上新高度。

“呼包鄂乌”四地法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月15日,呼包鄂乌四地法院在呼和浩特市共同签署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框架协议。随后,四地法院联合发布了近年来较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赵某等销售假冒“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商品罪案》《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案》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贵州五谷玉液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酿酒业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志军批发生熟瓜果蔬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涵盖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种情形。

案例一

呼和浩特市中院

《“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2021年,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多地发起了与本案相似的商标维权系列诉讼,该批案件中原告潼关肉夹馍协会进行维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全国众多经营肉夹馍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侵权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的讨论。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非常少有的类型,如何正确把握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范围、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呼和浩特市中院在正确界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功能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对“潼关肉夹馍”标识的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案的裁判结果不仅彰显了内蒙古地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保护水平,还对协会、商会等集体组织就集体商标如何正确维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案例二

包头市中院

《内蒙古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案》

本案中,某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以某电缆车采用胶轮移动涉嫌侵犯其“电缆车安放在巷道地面上的工字钢轨道上”专利技术,向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鄂尔多斯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全面覆盖原则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以被控侵权产品电缆车不具有案涉专利技术特征为由认定不构成侵权。该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包头市中院通过审理,运用相同的比对原则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正确,既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又统一了司法和行政的裁判尺度,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是统一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实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鄂尔多斯市中院

《赵某等被告人销售假冒“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该案被告人赵某、杨某、薛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剑南春”“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影响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品牌商誉,更影响了普通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鄂尔多斯市中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注重“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精准适用刑事政策和相关法律,通过加大罚金的惩处力度,重拳出击打击该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侵权犯罪,为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活、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四

乌兰察布市中院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五谷玉液酒业有限公司 、河北九源五酿酒业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志军批发生熟瓜果蔬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五谷玉液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酿酒业有限公司、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志军批发生熟瓜果蔬菜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侵权类案件,对审判人员细节把握能力以及知识产权专业能力具有极高要求。乌兰察布市中院从被诉侵权白酒“贵州王子酒”突出使用与“飞天茅台”商标近似的图案是否构成侵权、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多维度入手,准确适用法律,根据“贵州王子酒”包装盒上的标注及扫描二维码显示的生产者信息,认定贵州五谷玉液酒业有限公司、河北九源五酿酒业有限公司均为生产者,并判决其赔偿原告10万元。该案的判决对于提高侵权成本、打击侵权源头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保护知识产权】“呼包鄂乌”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签署仪式在呼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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