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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竞争中
部分企业常常会
玩弄一些小伎俩
“搭便车”“傍名牌”
那么
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会构成侵权吗
案情回顾
联创公司是中国较早的电子线缆生产厂家之一,2010年,该公司注册启用“联创如翼”商标。经多年生产经营,“联创如翼”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产品多次被评为名牌产品。
2021年5月起,联创公司发现在供应商公开询价网上公示中,多次有联创如意公司同时参与招投标竞争。
联创如意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其实际控制人钟某系联创公司离职员工,曾在联创公司从事18年的电缆销售工作。
联创公司认为,钟某设立联创如意公司具有明显攀附商誉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字号与商标属于不同的权利序列,均依法受到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恶意注册企业字号或者不规范使用字号,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本案中,联创如意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钟某明知联创公司已经注册使用“联创如翼”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联创如翼”商标近似的“联创如意”文字作为字号,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联创公司的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南湖法院依法判决联创如意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联创如意”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联创如意公司及时更改了企业名称并全额履行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对故意攀附知名品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开展同业经营,从而损害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行为,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供稿丨张鑫杰
编辑丨汪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