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淄博烧烤”引发的地理标志保护思考

阅读:235 2023-06-05 10:01:55

地理标志是地方名片,当前,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监督、防滥用管理等,需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淄博烧烤”成为热门话题。在话题热度的带领下,全国各地一夜之间出现了不少以“淄博烧烤”为卖点的烧烤店。在某点评网站的某地区搜索“淄博烧烤”,竟出现了460多个相关结果。而这些结果之中,不少店家原本不是专卖“淄博烧烤”的,可能只是以“淄博烧烤”这一热词作为卖点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有的商家可能认为,“淄博烧烤”不过就是卷饼包肉的一种吃法,只要烧烤使用这种吃法,就可以称为“淄博烧烤”。而消费者也感到疑惑,不在淄博的烧烤也能称为“淄博烧烤”吗?一时间,令人无从判断。

 

 

那么,“淄博烧烤”能否在淄博以外的地方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地理标志是如何保护的?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予以简要分析。

 

 

二、“淄博烧烤”申请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可行性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由此可见,地理标志的作用在于将产品以地理名称命名。同时,并非所有产品均可以地理名称命名,能够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其必要条件在于,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或者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与所源自的产地密切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将地理标志产品分为两类,其一为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其二为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淄博烧烤”如果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则应当考虑能否符合第二类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求,也即使用当地原材料并在当地生产加工的产品。根据B站播放的《人生一串》纪录片,“淄博烧烤”讲究的是卷饼、烤肉和葱三味一体。其中,小葱必须是淄博当地的芽葱,个头高大,口感脆甜;卷饼必须选用当地小麦,自然发酵形成老面,揉搓成韧劲十足的面团后,高温瞬间压扁成饼。最后,将淄博特色小饼卷上淄博芽葱,配合烤肉与蘸料,就形成了“淄博烧烤”的特色吃法。由“淄博烧烤”的原材料来源以及制作工艺可知,“淄博烧烤”原材料之中的小饼和芽葱都来自淄博当地,并且,按照淄博当地特有的烹饪和食用方式制作和品尝,基本符合作为第二类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的条件。

 

 

2023年3月10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商务局宣布淄博将成立烧烤协会。待淄博烧烤协会成立后,则淄博烧烤协会可以作为“淄博烧烤”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在征求当地政府部门意见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淄博烧烤”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据此,作为依赖于淄博当地所产原材料、使用淄博当地特色烹调方式制作的美食,在当地政府部门宣布即将成立淄博烧烤协会的前提下,“淄博烧烤”完全具有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的可行性。

 

 

三、“淄博烧烤”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可行性

 

 

为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可以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注册人有义务制定规则对经营者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保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传统的商品商标由经营者自行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许可他人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其发挥的功能在于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特定经营者,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则与上述普通商标大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三款分别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出了定义。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比如星级饭店标志就是已在商标局登记注册的证明商标,其使用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星级饭店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执行。

 

 

“淄博烧烤”不宜注册为普通商标,只能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当“淄博烧烤”作为地理标志产品被核准之后,可以进一步由行业协会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扩展和规范“淄博烧烤”的使用范围,助力“淄博烧烤”美食特色文化发扬光大。

 

 

首先,传统商标原则上排斥以地名进行注册,但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以地名注册。有许多具有代表性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含有地名的。例如,沙县小吃、镇江香醋是典型的以地名注册的集体商标;阿克苏苹果、桂林米粉是公众耳熟能详的以地名注册的证明商标。

 

 

其次,“淄博烧烤”作为一种淄博地区的特有烧烤,不应为特定的商业主体所注册和垄断;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者与使用者是相互分离的,其注册恰好是为了便于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均能使用“淄博烧烤”这一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必须由特定的团体、协会或组织申请注册,而使用者则是集体组织的成员或者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由此可见,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非为了自用,而是为了便于集体组织的成员或具有证明商标要求的商品特质的经营者使用。

 

 

由上述特点可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予以保护,更有利于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商誉。一是,由具有对商品品质监督管理能力的特定团体、协会或组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有利于维系地理标志的使用门槛,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二是,由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经营者提供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有助于规范生产经营,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稳定质量,使得地理标志产品名符其实。三是,由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行业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有利于加强地理标志的公信力,加深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信赖,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使用须符合一定条件

 

 

地理标志的取得需要符合申请并经核准注册的形式要件。第一,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必须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 第二,地理标志在申请时,必须征求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保护范围根据所申请保护产品跨地域范围的大小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申请时除需要提交申请人证明文件和当地政府关于保护范围的建议文件之外,还需要提交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在内的一系列证明所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受保护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查和批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使用地理标志须符合一定条件。在地理标志产品经批准之后,商家使用地理标志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2020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地理标志的使用规定了四类主体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具有比较严格的形式要求,并非只要是生产该类地理标志产品同等品质产品的商家均可以任意使用。统一而言,地理标志的使用者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理标志管理者的资格核准。这是为了保证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在集体组织或者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良好商誉,保护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信赖。

 

 

五、不符合条件的商家不得随意使用“淄博烧烤”

 

 

由前文的分析已知,如果“淄博烧烤”申请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了,届时,即便是在淄博当地经营的真正采用了淄博当地原材料和烹调方式的烧烤店也并非可以直接使用“淄博烧烤”的地理标志,更遑论全国各地与“淄博”无关的普通烧烤店。依据目前国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地理标志作如下保护:

 

 

(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如有未经许可、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任何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均可以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亦规定,在商标中使用了地理标志,但产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有人擅自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该商标提出异议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侵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保护

 

 

现如今,“淄博烧烤”还不是一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保护的地理标志,那么当前市面上此起彼伏的“淄博烧烤”经营者是否就不受法律规制了呢?其实并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经营者对商品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违者可以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可至2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也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同等幅度的罚款规定。如果经营者所经营的烧烤与“淄博烧烤”并无关联,或者只是存在些许难以为人接受的牵强关联,而消费者必然会误以为该店家经营的正是当前网络上最火爆的“淄博烧烤”,则此时可以认定商家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查处。

 

 

六、总结

 

 

地理标志作为地方名片,有利于培育地区品牌,有利于保护地方名特产品,有利于保护地方经济,有利于带动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有利于传承传统文化。

 

 

笔者建议,可以从多维度、多角度、多层次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一是,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对“淄博烧烤”的保护,既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也可以申请注册“淄博烧烤”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保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侵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对滥用地理标志维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确保地理标志保护的合法性、合理性。

 

 

当前,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范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使用、监督、防滥用管理等,需引起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既可以为当地群众造福,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也可以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为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开拓创新作出贡献。

 

 

(作者:杨勇;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编辑:宋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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