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为“撤三”制度。原本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年来,“商标撤三”申请件数逐年增加,如今有效在先注册商标越来越多,绞尽脑汁想到的名字或设计的图形,总会被各种各样的引证商标近似而驳回。如此一来,撤三似乎成了一些人夺取注册商标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即合理。既然有这一法条的存在,那么必然是有它的意义所在。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撤三的申请人只需要一份申请书、一句话的理由就可以提起撤销,而商标权人则需要“自证”商标在三年内有在持续不断地合理有效的使用,或者有足够正当的理由没有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少则几十页多则上千页。有时候即便是提供了详实的使用证据,也未必能够保卫到自身的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