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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最直接的方式,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若属于《区分表》后11类中的同一类别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同一种服务”。
其次,即使某两项服务分属于《区分表》的不同类别,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是“同一种服务” ,具体的还是要看服务的实质内容:
一是以服务的实质性内容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当两种或多种服务的实质性内容相关或容易混淆时,可视为“同一种服务”。判断服务是否相关或容易混淆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们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或互补关系。
换言之,就是不同经营者之间提供的服务互不竞争,一家提供的服务不会导致另一家提供服务的消费量降低,就可以认定为不是“同一种服务”。
第二个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以公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判断依据主要是为了从普遍客观的角度对两种服务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混淆的可能性。
原则当然要按照区分表,但这个表只是参考。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法院突破区分表的范围判断的情况,考虑区分表列举式的缺陷,既要以它为基本参考,又不能被它束缚住。判断“相同商标”应侧重从音、形、意三方面判断,两高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有相同商标应该“基本无差异”,但应用混淆可能性进行辅助判断时要谨慎、从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