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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满足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对近年来商标审查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细化并补充了其他在实践中缺乏明显特征的常见情况,将其他缺乏明显特征的情况从2016年标准的11类扩大到16类,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修改商品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的明显认定。2016年标准规定使用商品“常用”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包装、容器或装饰图案。
《指南》进一步明确商品的外包装“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标志看待”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商品的容器或装饰性图案本身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结合实践,明确“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格言警句”均属于公众日常表达的一部分,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明确“只有申请人(不含自然人)名称的全称”标志,“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很难被认定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的各种常用标志;所谓的节日名称,不仅包括法定节日名称,还包括约定的节日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