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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街上,偶尔会看到以“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小蹄大作”命名的小店。运营商想把这些看似有才华的个人名字注册为商标,却往往被行政部门拒绝。不服气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最终在法院商标驳回审查中败诉。
判断商标是否有“不良影响”,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logo本身的意义,即站在当前的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普通理性人的认知感受来判断;
二,不需要有实际损害,只要标识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不能注册作为商标使用;
三,不考虑主观恶意,标识是否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无关;
四,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识仅损害特定的民事权益,则应由商标法的其他规定进行规制,以避免滥用“不利影响”条款。
商标申请不能武断,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来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