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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相信大家不会陌生吧,我们听过她很多经典的歌所以我们对她很熟悉,在不久之前邓紫棋对蜂鸟音乐提起诉讼,原因是侵犯了商标注册时的在先权,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我们进一步了解一下,歌手邓紫棋(本名:邓诗颖)在今年3月7日发布微博,宣布和合作多年的经纪公司“蜂鸟音乐”解约。本来歌手与经济公司之间的分分合合实属正常,而此次“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分手”事件,却闹到了对簿公堂,在“知识产权圈”引起了不小的议论。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成都商标注册网一佳一商标网免费查询商标我们有问必答!
开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邓紫棋”和“蜂鸟音乐”之间的渊源,G.E.M.邓紫棋(Gloria Tang Tsz-Kei),原名邓诗颖,中国香港创作型女歌手。2008年7月10日16岁签约蜂鸟音乐出道。同年10月16日发行首张EP《G.E.M.》,取得香港各大乐坛颁奖礼新人金奖。到19年分手,“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签约时间长达11年。分手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谈,只聊有意思的事儿。
事件的开端始于,“蜂鸟音乐”(即蜂鸟音乐有限公司)从2010年开始连续注册了“G.E.M.”、“邓紫棋”等11件商标,尤其是中文“邓紫棋”三个字覆盖了9、16、25、35、41等多个娱乐有关的重要类别。
“邓紫棋”作为商标被正式注册下来,商标的持有人为蜂鸟音乐,也就是说蜂鸟音乐对“邓紫棋”这个商标在相关类别享有了专有权。此次“邓紫棋”与蜂鸟音乐解约后,被告知在今后的演出活动中无法再使用“邓紫棋”这个商标名称,这无疑是对一个有影响力艺人的打击,那解约后邓诗颖是否还能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呢?
“邓紫棋”作为歌手邓诗颖的艺名,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备了广泛的影响力,在歌迷或者普通消费者眼中,“邓紫棋”等同于邓诗颖,邓诗颖也就是“邓紫棋”,经过长期的使用,与人格产生了密不可分的依附性。一单无法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歌手可能面临的就是一落千丈,更严重的是作为创作型歌手,一单失去了“邓紫棋”的艺名,就很有可能失去大量词曲的作品版权,这将是无法估量的损失。我们知道作品自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登记版权是只能用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进行登记,当作者使用笔名、艺名等署名发表作品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署名即本人,或本人完成的作品,后期一旦出现侵权则很难维权。
那邓诗颖是否还能继续使用“邓紫棋”呢,我认为是可以的,艺名、笔名同真实姓名一样,与人格产生了较强的依附性,应当享有姓名权,艺名也并非公司授予,而是经过艺人影响力的长期发酵,而实现了增值,应当给予艺名和其产生的价值以姓名权的保护,而商标的作用则是为了指明商品的服务和来源,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邓紫棋”作为艺人享有姓名权的艺名,在演出活动中多是为了表明身份的作用,与商标的作用并不冲突,且不说“蜂鸟音乐”注册了“邓紫棋”、“G.E.M.”等具有很强人格依附性的艺名作为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规定,侵犯了邓诗颖的在先的姓名权,个人认为歌手邓诗颖能够继续正常使用“邓紫棋”的艺名参加商业活动。
目前,邓紫棋已以侵犯在先权利在香港地区法院对蜂鸟音乐提起诉讼......
通过上面的邓紫棋事件给我们很好的敲了一个警钟,告诉我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按照规定的商标注册规则进行注册,不然很可能就触犯了某项规定就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所以一定要按照规矩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