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35类不是不万能的?“天宝兄弟”起纷争!

阅读:462 2022-05-11 11:12:55 来源:腾讯网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诉湖南省老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公司)、长沙市天心区老天宝兄弟小吃店(以下简称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及何某三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企业名称。

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发现有个“老天宝兄弟”与自己商标类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三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并诉请:一、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辩称:1、被告使用的是自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2、被告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被告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被告也未获利,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的商标名字,同样的餐饮店,这不太可能吧?

梳理线索,发现原告商标注册及使用均在先,而被告何某受让的商标在后,且核定使用范围限于第35类,不包括饭店、餐馆服务。

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 其辩称企业字号中的“天宝兄弟”系合理使用了其受让的商标文字“天宝兄弟”的理由不成立。

行为人注册登记企业时,在他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的经营领域内,将与自己核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的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本身就不是对自己商标的正当、合理使用。尽管商标权利人可以其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但是必须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标,否则就会落入他人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本案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也相同。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有义务尊重原告的在先权利,在其经营活动中注意规避,保持与原告的差距,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混淆。

另外,被告字号中“老”字位于文字“天宝兄弟”之前, 文字“老”的基本释义包括“很久以前就存在(跟新相对)”“原来的”。由此可见,被告意图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时间较长,系原来的“天宝兄弟”餐饮品牌。

法院判决

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判令:一、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依法注销;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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